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應該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由經紀人向交易相對人進行解說,並交付給交易之相對人,不動產說明書將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內政部於2026年1月13日發布修正命令,調整《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之應記載事項第2點及第3點,並自民國115年4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正針對成屋與預售屋交易,增訂應揭露內容,目的在於提升不動產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與消費者知情權。 

在成屋交易方面,《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本即規定應該記載原有建物、基地基本資料、建物用途合法性、電梯安全認證、消防與無障礙設施配置,以及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等資訊。同時,對於建物管理與實際使用狀況,如出租、出借、分管協議、公共基金與管理組織運作情形,亦納入明確揭露範圍,以降低日後使用及管理爭議。
而本次修正,進一步要求應該揭露並詳載太陽光發電設備設置情形、建築能效標示取得情形。 

預售屋交易方面,《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本即規定應該揭示建照內容、建材規格、工程進度、保固及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對周邊環境之說明義務,包括毗鄰基地已取得建造執照或施工中建案之位置、規模與用途,以及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是否有水災救助紀錄,使購屋人得以事前評估景觀、日照及防災風險。
而本次修正,進一步要求應該揭露並詳載太陽光發電設備設置情形、有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以及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等。 

整體而言,本次修正使不動產說明書更趨完整,促使交易資訊由「形式揭露」走向「實質揭露」,未來買賣雙方及不動產業者,均應及早因應,以降低法律風險並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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