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平臺經濟興起,立法院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下稱本法),俾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平臺業者間之四方權利義務關係。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即2026年7月21日起施行。茲就本法重點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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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
- 外送員報酬之最低標準(第5條)
- 本法明定平臺業者給付之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以下要求:
- 每筆訂單服務期間依最低工資法每小時最低工資1.25倍所換算之金額(自2026年1月1日起,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96元,其1.25倍 即為245元)。
- 不得低於45元之保障金額。
- 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比率公告調整。
- 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之報酬,原則上應全額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且應提供報酬明細表,載明報酬總額、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等資訊。
- 平臺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並保存5年。
- 本法明定平臺業者給付之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以下要求:
- 外送服務契約之公平性及合理性(第4條)
- 中央主管機關將公告外送服務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送服務契約如有違反者無效。
- 平臺業者如擬變更契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強迫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片面通知契約變更事宜者,不生效力。
- 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7日內,平臺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 外送服務契約之終止事由
-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平臺業者始得單方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第7條)。
- 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並請求平臺業者給付經濟補償(第8條):
- 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 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 外送員申訴制度(第9條)
- 針對以下事項,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
- 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 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 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 有關平臺業者依本法第7條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平臺業者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申訴。
- 針對以下事項,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
- 離線權與職業安全
- 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因外送員拒絕接單、下線休息予以不利待遇(第11條)。
- 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負擔外送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第10、12條)。
- 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第15條)。
- 外送員服務期間,如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平臺業者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調查(第21條)。
- 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平臺業者應提供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外送員於服務期間如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平臺業者應對其實施運送安全講習後,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第22、23條)。
- 外送員報酬之最低標準(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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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於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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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作商家權益
有關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經濟主管機關應擬訂契約範本(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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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臺監管
- 平臺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依主管機關要求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第16條)。
- 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第17條)。
- 平臺業者應留存以下紀錄至少2年,行政機關有權調閱上開紀錄:
- 外送員相關紀錄,包含:外送服務契約、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等資訊(第20條)。
- 消費者相關紀錄,包含:商品訂購時間及內容物、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退費情形等資訊(第18條)。
- 合作商家相關紀錄,包含:費用收取及抽成、貨款結算、契約終止、爭議處理機制等資訊(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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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措施
平臺業者違反本法規定,主管機關得依違反法令內容裁處罰鍰(第24條),並公布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第2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