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所有权人不明土地 

近年来,所有权人不明土地在日本已成为备受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所谓所有权人不明土地,系指①查阅不动产登记簿仍无法立即确认所有权人之土地,或②虽能确认所有权人,但因所有权人所在不明而无法取得联系之土地。 

 

根据日本政府2024年的调查,所有权人不明土地约占全体土地的23%,并已指出此问题导致公共建设延误、民间交易受阻,乃至因管理不善而对周边地区造成不良影响等诸多问题。 

 

所有权人不明土地之成因与对策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所有权及其他不动产相关权利关系之登记(即权利部登记)之申请,原则上采当事人申请主义,并无申请义务(惟若不办理登记,将承担无法对第三者主张自身权利等不利益)。 

 

因此,现实之权利关系未能反映于登记簿而遭搁置之情形并不罕见。事实上,就上述所有权人不明土地之发生原因而言,继承登记未完成63%,”住所变更登记未完成29% 

 

为改善此一状况,近年来不动产登记法已完成修正,将原本属任意性质之继承登记住所姓名(名称)变更登记,改为强制义务。 

 

继承登记之义务化 

在不动产继承方面,因未进行遗产分割而多次重复继承,导致共有人累积性增加,不仅寻找所有权人须耗费大量时间与费用,且土地之管理与利用亦无法妥善进行,此乃现行制度之重大问题。 

 

修正后,因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人,须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以内,申请办理因继承所生之所有权移转登记。此外,若遗产分割协议成立,亦须自成立日起3年以内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怠于申请者,将被处以10万日圆以下之罚款。本次修正已于202441日正式施行。施行日前已发生之继承亦属义务化范围,惟设有至2027331日为止共3年之缓冲期间。 

 

住所姓名(名称)变更登记之义务化 

其次,住所或姓名名称(以下称住所等)之变更登记亦已义务化。过去,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均无申请住所等变更相关不动产登记之义务,导致大量所有权人资讯长期未获更新。此情形被认为是都市地区所有权人不明土地发生之主因。 

 

修正后,所有权人之住所等若有变更,须自变更日起2年以内提出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怠于申请者,将被处以5万日圆以下之罚款。本次修正预定于20264月施行。同样地,施行日前已发生之变更亦属义务化范围(设有2年之缓冲期间)。 

 

此外,配合上述修正,智慧变更登记制度亦同步开始实施。若事先申报姓名、住所、出生年月日等检索用资讯(适用于居住于日本国内之自然人),或将公司法人等编号追加至登记事项(适用于具有公司法人等编号之法人),则日后每当住所等发生变更时,无需另行申请登记,登记官即可依职权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在日本持有不动产,或未来可能涉及继承之人士,建议密切关注上述制度之修正内容,并于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务局等相关机关。 

 

(参考资料) 

法务省民法等一部改正法继承土地国库归属法之概要“(2026224日阅览,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444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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