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近日就「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第1項所稱「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傳輸管道,向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之定義及應遵循事項進行說明,並自即日起生效,此舉旨在進一步明確純網路銀行之營運與服務標準。
金管會指出,純網路銀行係指主要透過網路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往來關係,且各項帳務管理及交易指示皆由客戶自行於線上完成之銀行。然而,為提升服務品質與強化客戶互動,純網路銀行亦可設置客服中心、派員外出,或於實體金融服務站提供面對面服務。
在辦理面對面服務時,銀行應針對作業範圍與程序、人員管理、風險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面向,建立並維持適當且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將其列為內部稽核之重點項目,以確保營運安全與服務品質。
此外,純網路銀行可依「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一處或多處客服中心。基於服務客戶之實際需求,銀行人員得採預約制,不定期前往公司、組織、團體或個人處所提供相關服務,並須妥善留存預約紀錄與服務軌跡。金管會本次之說明,旨在兼顧數位金融便利性之同時,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與消費者保護,以促進純網路銀行之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