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不动产之买卖、互易、租赁或代理销售,如委由经纪业中介或代销者,应该由经纪业指派经纪人于不动产说明书签章,由经纪人向交易相对人进行解说,并交付给交易之相对人,不动产说明书将视为租赁或买卖契约书之一部分。内政部于2026113日发布修正命令,调整《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之应记载事项第2点及第3点,并自民国1154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正针对成屋与预售屋交易,增订应揭露内容,目的在于提升不动产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 

在成屋交易方面,《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原本即规定应该记载原有建物、基地基本数据、建物用途合法性、电梯安全认证、消防与无障碍设施配置,以及水电管线于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更新等信息。同时,对于建物管理与实际使用状况,如出租、出借、分管协议、公共基金与管理组织运作情形,亦纳入明确揭露范围,以降低日后使用及管理争议。
而本次修正,进一步要求应该揭露并详载太阳光发电设备设置情形、建筑能效标示取得情形。 

预售屋交易方面,《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原本即规定应该揭示建照内容、建材规格、工程进度、保固及履约保证机制,以及对周边环境之说明义务,包括毗邻基地已取得建造执照或施工中建案之位置、规模与用途,以及近五年内基地周边半径三百公尺范围内是否有水灾救助纪录,使购屋人得以事前评估景观、日照及防灾风险。
而本次修正,进一步要求应该揭露并详载太阳光发电设备设置情形、有无放射性污染证明以及建筑物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等。 

整体而言,本次修正使不动产说明书更趋完整,促使交易信息由「形式揭露」走向「实质揭露」,未来买卖双方及不动产业者,均应及早因应,以降低法律风险并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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